目 錄 | |||
1 | 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 ||
2 | 關于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涉及排污許可證問題的回復 | ||
3 |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 | ||
4 | 關于驗收監測頻次的回復 | ||
5 | 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執行現有導則要求的回復 | ||
6 | 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 | ||
7 | 關于化工企業試生產是否仍需要請示地方環保局的回復 | ||
8 | 關于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 ||
9 | 關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的回復 | ||
10 | 關于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問題的回復 |
1、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中“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怎么判斷這個“關注的”。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在開展項目驗收過程中是否應該進行地下水監測?回復: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2、關于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涉及排污許可證問題的回復
根據《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環環評[2018]11號)“(七)做好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中提出的“各級環保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作為落實固定污染源環評文件審批要求的重要保障,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查,……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應獲得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根據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條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意見。”得知,許可證的發放順序是在環評驗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監管階段涉及。而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事后現場執法檢查中,對照本辦法,提到了“對環保部門要重點檢查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情況;對環評單位要重點開展環評文件質量抽查復核;對建設單位要重點監督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使用中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及各項環境管理規定情況。”并沒有提到針對排污許可證的檢查。請問,在事后監管階段,監察執法人員是否要針對排污許可證以及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事項進行現場檢查?如何體現與許可證的聯系?回復:首先,排污許可制度作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需要加強企事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證強化監督管理,才能充分發揮管理效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方案》明確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文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其次,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臺了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排污許可證實施證后監管執法的要求?!杜盼墼S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渡鷳B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淀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并且在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一年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重點排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
綜上,針對固定污染源的監督管理,一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污許可證開展現場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以及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具體要求參考《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3、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
根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未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否可由該項目原環評單位承擔。而目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及專家依然以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辦法》(原環??偩至畹?3號)中“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為依據,認為建設單位委托原環評單位開展驗收工作。這是否合理呢?根據新的驗收管理精神,個人認為,在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在指導措施的落實情況下更具有針對性。請貴部明確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環評單位是否可以同時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呢?
回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廢止,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4、關于驗收監測頻次的回復
驗收技術指南中6.3.4 2)規定:2)對無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問:1、不少于2天,必須連續兩天嗎;2、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是指三個時均值還是三個普通概念的樣品:以非甲烷總烴為例,是一小時內等間隔采集3個氣袋樣品即可,還是要去采集三個時均值(每個小時等間隔采集三個氣袋 共九個氣袋);3、如果是必須采集三個時均值,請問這三個時均值在時間間隔上有什么要求嗎?可不可以在連續的三個小時內完成? 回復:
5、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執行現有導則要求的回復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對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有很好的指導作用。請教: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應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及地面水、地下水、聲、土壤、生態環境等技術導則的要求,特別是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規劃后續實施的環境影響分析內容是否應執行以上導則的要求。 回復: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及規劃后續實施的環境影響分析等內容可參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及地面水、地下水、聲、土壤、生態環境等技術導則的要求。環境質量現狀監測主要反映已實施規劃對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影響的變化趨勢,以收集規劃實施中的定期監測結果和區域、流域的例行監測資料為主,也可利用區域其他已有監測資料。若上述資料不能滿足評價需要,必要時可適當開展補充監測。
6、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
項目性質:金屬門窗制造依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文件要求,對照此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項目性質、規模、工藝均與環評一致,未發生重大變動,各項污染物監測結果均滿足執行標準的要求,現僅總量指標超出環評批復總量指標的要求,企業無法正常完成驗收,針對此類情況請問有什么解決方案? 回復:7、關于化工企業試生產是否仍需要請示地方環保局的回復
1、新建化工企業建成后開車運行,地方環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據了解,試生產已經取消了,那就意味著不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了。不知道環保局為什么還要這個東西?2、國家是否有新建化工項目開展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明確時間節點?企業具備驗收條件是如何劃分的。對整體工況負荷是否有明確要求?
回復:8、關于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中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環保驗收,只是說明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將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并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并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序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沒有關于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序。所以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中有關要求進行?回復: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9、關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的回復
2017.11.20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目前,只有《固廢法》尚未修訂,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仍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但我省于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及輻射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兩項行政許可,按照當前“簡政放權”及“企業是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自體應履行自主驗收”的精神,1.我們是否可以認為省政府文件已經全面取消了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行政許可,不再單獨進行或考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行政部門進行的驗收?2.如果省政府提前全面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行政許可,企業自主驗收涵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部分的情況下,環保部門是否可以不再單獨進行固廢污防設施驗收?3.有省政府取消驗收行政許可文件,環保部門是否可以要求企業自主驗收范圍涵蓋固廢污防設施驗收?還是必須要由環保部門單獨進行固廢污防設施驗收?4.企業自主驗收范圍涵蓋固廢污防設施驗收的內容,環保部門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尚未修訂,對涉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方面的規定仍然有效。此外,經了解,為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7〕51號),原遼寧省環境保護廳2018年2月5日印發了《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遼環發〔2018〕9號),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并提出了“原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出具針對項目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意見”,您來信所提系列問題,已在該文件中予以明確,請您在相關網頁查閱(http://sthj.ln.gov.cn/xxgk/zwgk/jsxmxxgkn/jsxmhbys/201802/t20180205_103887.html)
10、關于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問題的回復
目前新的驗收技術指南規定了驗收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并無具體工況規定;可是有許多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驗收執行標準仍然為環評批復標準,并按新標準考核,同時對工況符合也有規定。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么辦?回復: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來源:環??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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