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建立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構建起了基本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既是土壤污染風險識別的起點,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點。
土地使用人是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第一責任人,但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剛頒布實施不久,很多責任主體尚未不知自己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亦不了解何種情況下需要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本文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對何時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進行介紹。
法律規定了哪些情形必須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1.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2.變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情形。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前。
4.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
5.發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6.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
7.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原則上,誰是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的責任主體,誰負擔費用。
兩種特殊情形可以申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1.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之前產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有哪些用途?
初步調查的用處,簡言之,就是通過將初步調查的結果與土壤污染物的“篩選值”作對比,以判定是否需要進一步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篩選值”是判定是否啟動場地環境風險評價的啟動值。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列舉了45項基本污染物檢測項目的篩選值,以及40項其他土壤污染物的篩選值。在這一標準出臺之前,全國并沒有統一的土壤污染物篩選值,個別地區如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河北省等制定了本地區的場地土壤環境健康風險篩選值,但隨著國家標準的出臺,有些地方如上海市自行停止執行地方標準。對于沒有停止執行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如果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則繼續執行地方標準。
通過初步調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代表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無須開展后續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意味著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即可能超過可接受水平),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初步調查無法確定是否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應當補充調查,作進一步判別。
對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沒有列入的污染物項目,有必要進行檢測的,可以依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4)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推導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如何開展?
一、第三方服務機構的選擇?!锻寥牢廴痉乐畏ā芬幎?,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對于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此項工作。目前只要求第三方服務機構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并沒有相應的資質要求。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備案要求。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段廴镜貕K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機構改革后,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即意味著機構改革完成的地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報送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尚未完成機構改革的地區,向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除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
三、特殊情況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進行評審。兩種情況下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一類是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況;另一類是,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相關責任主體負有哪些法律責任?
1.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行政處罰上實行“雙罰制”,既處罰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也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加大處罰力度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3.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除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外,同時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調查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第三方專業機構在編制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報告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這家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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