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部令 第45號)要求,農副食品加工業、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家具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十九個行業,必須在2019年年底前取得國家排污許可證,確保持證排污。逾期不辦理,將視為無證排污。
生態環境部將按行業出臺對應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請企業自行參照《技術規范》進行申請。
2019年需辦理國家排污許可證行業清單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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